刑事案件执行执行通知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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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结案通知书 |
案号 | - |
案由 | 刑事案件执行 |
法院 | 贵州省正安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贵州省正安县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1)黔0324执1954号 金晶、廖德全: 申请执行人金晶与被执行人廖德全责令退赔纠纷一案,贵州省正安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黔0324刑初1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被执行人廖德全支付60.00元给申请人张金晶,被执行人廖德全逾期未履行该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廖德全已支付60.00元给申请人金晶。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本院(2021)黔0324执1954号执行案件执行完毕,于2021年6月28日结案。 二零二一年六月二十八日 |
裁判日期 | 2021-06-28 |
发布日期 | 2021-07-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