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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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绍兴中心支公司 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浙0603民初12402号 原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兰英,绍兴市柯桥区孙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绍兴中心支公司,住***。 负责人:李忠。 原告***与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绍兴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18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黄越华 二零一九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庞彩燕 书记员王菲 |
| 裁判日期 | 2019-11-26 |
| 发布日期 | 2019-12-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