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案件执行执行通知书

发布于:2021-08-07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类型 结案通知书
案号 -
案由 行政案件执行
法院 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1)辽0214执2375号

申请执行人:大连市自然资源局普兰店分局,住***。

法定代表人:宋守刚,系该局局长。

被执行人:***,男,**965年**2月**日出生,汉族,无业,住***。

申请执行人大连市自然资源局普兰店分局与被执行人***为行政非诉纠纷一案,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法院作出(2021)辽0214行审166号行政裁定书,裁定对大连市自然资源局普兰店分局作出的大普资林罚决字[2020]第10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准予强制执行,被执行人应缴纳罚款1640元及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因被执行人***没有按期缴纳罚款,申请执行人大连市自然资源局普兰店分局于2021年7月1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此案并予以立案。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1年7月14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及财产报告令,限被执行人3日内向本院作出财产申报,被执行人在本院规定时间内未予以申报。本院于2021年7月14日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网络查询及传统查询,经查,被执行人有存款足额覆盖执行标的,本院于2021年7月15日日进行冻结并予以扣划。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加处罚款或滞纳金的数额不得超出金钱给付义务的数额。本案处罚时间为2020年7月20日,加处罚款已到上限。被执行人应当履行罚款1640元、加处罚款1640元及执行费50元。至此,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的(2021)辽0214行审166号行政裁定书准予执行的罚款已全部执行完毕,现已结案。

特此通知。

二零二一年八月四日

裁判日期 2021-08-04
发布日期 2021-08-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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