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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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江西省修水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由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4090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24元(原告***已预缴),由原告***负担48元,由被告***负担76元,由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十日内连同本判决书确定的债务一并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3-30 |
发布日期 | 2021-07-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