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资格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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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大红鹰恒顺药业有限公司 江苏恒顺集团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股东资格确认纠纷 |
法院 |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驳回原告***的起诉。 原告***预交的案件受理费45400元,予以退还。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06-28 |
发布日期 | 2020-03-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