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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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永来福实业有限公司 江苏昆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沭阳支行 沭阳经济开发区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江苏永来福实业有限公司给付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沭阳经济开发区信用担保有限公司支付代偿江苏昆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沭阳支行的贷款本金及利息合计1367670.97元及违约金(违约金以1367670.97元为基数,自2018年6月26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至还清款之日止); 二、被告江苏永来福实业有限公司给付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沭阳经济开发区信用担保有限公司支付律师代理费用10000元; 三、原告沭阳经济开发区信用担保有限公司对本判决主文确认的第一、二项债权就沭阳县房沭开他字第00584号房地产抵押登记证明载明的抵押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在1000万元限额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四、被告***、***对本判决第一、二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在承担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江苏永来福实业有限公司追偿。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7199元,已减半收取8600元(已由原告预交),由被告江苏永来福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7199元。 代理审判员*** 二零一八年十月二十日 书记员张艳 |
| 裁判日期 | 2018-10-20 |
| 发布日期 | 2020-03-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