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发布于:2020-03-29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南京皓焜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
江苏中鲜保鲜科技有限公司
亿多世(中国)租赁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类型 民事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金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江苏省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0117民初5613号

原告:江苏中鲜保鲜科技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俞锃,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章旭,江苏朗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京皓焜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张庆芳,该公司执行董事。

第三人:亿多世(中国)租赁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住***。

负责人:OHSIEWGUAT。

原告江苏中鲜保鲜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皓焜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第三人亿多世(中国)租赁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28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案按原告江苏中鲜保鲜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长任涛

人民陪审员陈岚

人民陪审员黄烈隆

二零一九年十二月十一日

书记员方霞

裁判日期 2019-12-11
发布日期 2020-03-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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