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3-29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江苏溧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屏支行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向原告江苏溧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屏支行偿还借款本金35万元,利息40989.32元(利息计算至2019年8月7日),并从2019年8月8日起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直至实际给付之日止。

二、被告***、***向原告江苏溧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屏支行支付花费的律师费23000元。

上列一、二项,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完毕。

三、原告江苏溧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屏支行有权在本判决确定的债权范围内就位于南京市溧水区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510元,减半收取3755元(原告实际向本院预交3755元),财产保全费2670元,合计6425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12-06
发布日期 2020-03-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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