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除妨碍纠纷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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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 中国邮政集团公司江苏省沭阳县沂涛支局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排除妨碍纠纷 |
法院 |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搬出原告中国邮政集团公司江苏省沭阳县沂涛支局所有的位于沭阳县太平居委会房屋(约50平方米)并将该车库内其存放的物品腾空; 二、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中国邮政集团公司江苏省沭阳县沂涛支局损失(自2016年9月26日起至实际腾退房屋之日止,按8000元/年计算)。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80元(该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宿城支行,户名:宿迁市财政局国库处,账号:46×××80)。 |
裁判日期 | |
发布日期 | 2020-03-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