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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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衡水滏阳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衡水滏阳支行借款本金99954.86元,利息32260.03元,合计132214.89元(利息已计算至2021年1月27日,以后利息等按照中国农业银行金穗准贷记卡领用合约(个人卡)的约定计算至本息全部清偿之日止)。 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以简易程序审理结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472元,由被告***担负;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衡水滏阳支行预交诉讼费用不再退还,由被告***在履行本判决时一并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5-21 |
发布日期 | 2021-08-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