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2020)皖1802民初4210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二、若***未按上述第一项判决履行给付义务,***有权对***名下位于宣州区宣向大道以东湖畔御苑19幢605室在顺位在前的抵押权人实现抵押权后的剩余价值内进行折价,或以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二、撤销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2020)皖1802民初4210号民事判决第三项:“三、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变更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2020)皖1802民初4210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借款176000元及利息(自2020年3月11日起至实际归还之日止,以本金17600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2019年8月20日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借款176000元及利息(2019年9月11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利息,按月利率2%计算;2020年8月20日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利息,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 四、驳回***一审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2195元,由***负担240元,***负担1955元;二审案件受理费3870元,由***负担3000元,***负担87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1-06-25 |
发布日期 | 2021-08-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