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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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安徽华洁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霍邱分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
法院 | 霍邱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安徽华洁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霍邱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赔偿原告***损失9432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45元减半收取473元,由原告***负担373元,被告安徽华洁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霍邱分公司负担1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3-31 |
发布日期 | 2021-08-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