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于:2020-03-27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河南上合惠实业有限公司
类型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0)陕01民辖终6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苏理双,男,19
案号 -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0)陕01民辖终6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上诉人(原审被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原审被告河南上合惠实业有限公司,住***。法定代表人徐艳芳,该公司总经理。原审被告徐艳芳,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原审被告董晓伟,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上诉人***、***因民间借贷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2019)陕0103民初1360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现因上诉人***骗取贷款罪,在缓刑阶段属于弱势人员,根据司法规定在缓刑期不能跨区域外出。此笔借款产生时间是2017年2月24日,此时***在看守所关押并不知情,并且***于2017年10月25日前根据股东会议决策已退出河南上合惠实业有限公司股东,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审理。***上诉称,上诉人与被上诉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法理上属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合同纠纷案件应当原告就被告原则进行管辖,故原审法院认定是错误的,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广东省惠州市惠东县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审被告河南上合惠实业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借款事宜中未约定发生争议的解决方式,仅在借条中明确借款期限及利息,故本案以法定管辖原则确定管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被上诉人***的住所地为合同履行地,其选择向该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符合法律规定。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以此为由作出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之裁定并无不妥,依法应予维持。综上,上诉人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予以驳回,原审裁定并无不当,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刘艳枫审 判 员  张   鸿审 判 员  刘长权二○二○年三月十八日法官助理  冯   凡书 记 员  钱玄政1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2020-03-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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