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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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宜州农村合作银行 广西良源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宜州市正泰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宜州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广西良源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偿还给原告广西宜州农村合作银行借款本金2859362.84元及利息381457.20元(截止2020年10月9日),2020年10月9日之后逾期利息以借款本金2859362.84为基数按合同约定年利率6.09%,加罚50%计付至还清之日止,并以364756.05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09%加罚50%计收复利至还清之日止; 二、被告宜州市正泰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宜州市正泰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覃 5 宝祝、***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广西良源农业发展有限公司追偿; 案件受理费32726元,减半收取16363元,由被告广西良源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宜州市正泰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共同负担。 上述债务,义务人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债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的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另在上诉期限届满后七日内,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向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交纳案件受理费。(款汇: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宜州支行城东分理处;户名: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帐号:20×××98)。逾期不交也不提出缓、减、免交申请的,则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裁判日期 | 2020-12-04 |
发布日期 | 2021-08-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