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案件执行执行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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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执行案件结案通知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
| 法院 | 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结案通知书 (2021)桂09执恢5号 朱远强、广西海伦置业投资有限公司、吴其伦: 关于申请执行人朱远强与被执行人广西海伦置业投资有限公司、吴其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2018)桂0902民初83号民事判决书和申请执行人朱远强的执行申请,于2018年10月17日立案【执行案号:(2018)桂0902执1761号】。本院于2019年7月15日将该执行案件提级执行【执行案号:(2019)桂09执159号】。依据已生效的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2018)桂0902民初83号民事判决书,本案执行标的为:借款本金1550000元及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28200元、执行费21285.75元。 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于2020年1月13日签订执行和解协议,同日,本院作出(2019)桂09执159号之一执行裁定书,裁定对本案终结执行。因被执行人广西海伦置业投资有限公司、吴其伦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朱远强于2021年2月4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于2021年2月5日作出(2019)桂09执159号之二执行裁定书,扣划被执行人广西海伦置业投资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500000元,并将执行款2500000元支付给申请执行人朱远强。申请执行人朱远强同意放弃余下债务,并向本院申请结案、向本院申请解除本案诉讼保全的财产。本案执行费21285.75元已依法扣收。 本院认为,本案债务已执行完毕,本案应予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2018)桂0902民初83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二零二一年二月八日 |
| 裁判日期 | 2021-02-08 |
| 发布日期 | 2021-08-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