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08-09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广西环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梧州分公司
玉林市华景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
广西环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法院 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广西环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支付租金162856元给原告玉林市华景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

二、被告广西环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12007.8元给原告玉林市华景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

三、被告广西环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7869元给原告玉林市华景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

上述金钱给付义务,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逾期则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6462元,减半收取为3231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广西环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1793元,原告玉林市华景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负担143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1-03-22
发布日期 2021-08-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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