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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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广西环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梧州分公司 玉林市华景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 广西环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
| 法院 | 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广西环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支付租金162856元给原告玉林市华景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 二、被告广西环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12007.8元给原告玉林市华景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 三、被告广西环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7869元给原告玉林市华景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 上述金钱给付义务,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逾期则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6462元,减半收取为3231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广西环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1793元,原告玉林市华景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负担143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1-03-22 |
| 发布日期 | 2021-08-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