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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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富乐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广西三润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广西从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
法院 | 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原告***与被告广西从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18年7月22日签订的《房屋装修工程施工合同》; 二、被告广西从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返还装修款82728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两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案件受理费2068元,减半收取计1034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91.27元,被告广西从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942.73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或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六份,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期限届满后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068元(户名: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防城港分行营业室;账号:20×××13)。逾期不交也不提出缓交申请的,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则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中级法院不再另行通知)。 |
裁判日期 | 2021-05-31 |
发布日期 | 2021-08-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