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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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 法院 | 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湘潭美高梅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支付湖南恒安建设有限公司消防工程款1230969元及逾期付款利息(逾期付款利息以1230969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自2017年6月21日起支付至清偿之日止); 二、湘潭美高梅商务服务有限公司、湖南天泰和康医药有限公司、***在本判决判项一确定的债务范围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湖南恒安建设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7140元,由湘潭美高梅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湘潭美高梅商务服务有限公司、湖南天泰和康医药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30 |
| 发布日期 | 2020-03-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