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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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绍兴瑞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钱清支行 浙江绍兴瑞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浙江绍兴瑞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钱清支行借款本金2,166,666.60元及利息(至2019年9月26日止)30,596.23元,合计2,197,262.83元,并支付本金2,166,666.60元自2019年9月27日起至本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按合同号为8911120170043201的《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的约定计算的利息(含罚息、复息),利随本清; 二、就上述债权,原告有权就被告***、***提供的浙(2017)绍兴市柯桥区不动产证明第0036372号不动产登记证明项下抵押物(位于房屋)依法定程序享有优先受偿权; 三、被告***对被告***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4,378元,减半收取12,189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合计17,189元,由被告***、***负担,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1-28 |
| 发布日期 | 2019-12-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