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天津市赛洋工业炉有限公司 辽宁向导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 法院 | 鞍山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天津市赛洋工业炉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辽宁向导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招投标代理费73211.21元及利息(利息以73211.21元为基数,自2008年6月19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天津市赛洋工业炉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辽宁向导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修复费用3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30000元为基数,自2012年10月1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三、驳回辽宁向导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168元,保全费4720元,共计16888元,由被告承担2083元,原告承担1480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裁判日期 | 2021-05-28 |
| 发布日期 | 2021-08-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