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通知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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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执行结案通知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
| 法院 | 费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山东省费县人民法院 执行结案通知书 (2021)鲁1325执恢465号 山东费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陈立华、钱兆平、杨涛、曹纪和、黄建梅: 你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2)费民初字第399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山东费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3年2月2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并予立案执行,执行案号为(2013)费执字第389号。2021年7月13日,山东费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以(2021)鲁1325执恢465号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陈立华、钱兆平、杨涛、曹纪和、黄建梅已将本案的义务全部履行完毕。 本院认为,本院(2012)费民初字第3994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陈立华、钱兆平、杨涛、曹纪和、黄建梅应履行的义务已全部履行完毕,山东费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已经得到了实现。申请执行费已依法缴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一)项、第十五条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本院(2012)费民初字第3994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陈立华、钱兆平、杨涛、曹纪和、黄建梅应履行的义务已全部履行完毕,本案以执行完毕方式结案。 二零二一年四月二十六日 |
| 裁判日期 | 2021-04-26 |
| 发布日期 | 2021-08-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