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郴州市福康医院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 法院 |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限被告郴州市福康医院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88586元及利息4728.8元(后续利息以88586元为基数,从2020年2月1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按年利率18%计算,2020年8月20日起按年利率15.4%计算至还清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其他的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2406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计1203元,由被告郴州市福康医院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1-06-03 |
| 发布日期 | 2021-08-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