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黄河养护集团有限公司 玉林市金湖开发建设有限公司 玉林市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 法院 | 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玉林市金湖开发建设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项11678455.3元给原告黄河养护集团有限公司; 二、被告玉林市金湖开发建设有限公司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给原告黄河养护集团有限公司(利息计算:以11678455.3元为基数,从原告起诉之日即2019年6月12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从2019年8月20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但均不得高于年利率4.75%。); 三、被告玉林市金湖开发建设有限公司退还履约担保金100万元给原告黄河养护集团有限公司; 四、驳回原告黄河养护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130244元(原告已预交),鉴定费393812元(被告已预交),合计524056元,由原告黄河养护集团有限公司承担受理费33507元,被告玉林市金湖开发建设有限公司负担受理费96737元,鉴定费393812元,共490549元。 上述金钱给付义务,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逾期则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1-01-11 |
| 发布日期 | 2021-08-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