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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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法院 | 兴业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原告兴业县城隍镇大西村民委员会与被告***签订的《租赁合同书》; 二、被告***尚应支付欠交2020年租金2.75万元给原告兴业县城隍镇大西村民委员会; 三、驳回原告兴业县城隍镇大西村民委员会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金钱给付义务,义务人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指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案件受理费5125元,减半收取计2562.5元,由原告兴业县城隍镇大西村民委员会负担1281元,被告***负担1281.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5-18 |
发布日期 | 2021-08-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