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陕西恒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陕西恒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固原分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 法院 | 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原告***与被告陕西恒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固原分公司于2019年4月22日签订的《建筑劳务承包合同》; 二、被告陕西恒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固原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保证金20万元及违约金(违约金以20万元为基数,自2019年5月14日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三、被告陕西恒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补充支付责任;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300元,减半交纳3650元,由原告***负担1500元,被告陕西恒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陕西恒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固原分公司负担21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1-04-06 |
| 发布日期 | 2021-08-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