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08-11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支付本金70485.47元、费用7179.98元(费用包括分期付款手续费2807.14元,违约金4372.84元),共计77665.45元。2020年7月8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费用按信用卡领用合约的约定计付。

二、原告律师代理费3000元由被告承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诉讼费1816元、公告费560元,由被告***承担(此款原告已预交,被告应同上款一并支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1-07-12
发布日期 2021-08-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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