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08-11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海门市金天出租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车辆租赁合同纠纷
法院 江苏省南通市海门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原告海门市金天出租有限公司、被告***于2019年3月5日签订的《车辆租赁合同》自2019年12月18日解除;

二、被告***向原告海门市金天出租有限公司归还苏F×××××上海大众桑塔纳两用燃料轿车一辆,并承担车辆维修费、违章处理费(以实际发生为准);

三、被告***向原告海门市金天出租有限公司支付车辆使用费65097元及2021年7月至实际归还车辆之日止的使用费用(其中2021年6月29日至2023年6月28日每月4150元、2023年6月29日至实际归还之日止每月3950元);

四、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海门市金天出租有限公司提前解除合同违约金10000元;

五、被告***按全国银行间同行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标准向原告海门市金天出租有限公司分段计付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逾期付款利息(本金基数、起算时间参见下表)。

本金基数(单位:元)

起算时间(年、月、日)

10832020年3月1日

30662020年4月1日

39422020年5月1日

39422020年7月1日

39422020年8月1日

39422020年9月1日

39422020年10月1日

39422020年11月1日

39422020年12月1日

39422021年1月1日

43802021年2月1日

43802021年3月1日

43802021年4月1日

43802021年5月1日

43802021年6月1日

43802021年7月1日

41802021年8月1日

剩余根据本判决第三项确定的月车辆使用费金额计算

依次遵循上述起算时间

六、原告海门市金天出租有限公司向被告***返还保证金30000元;

上述二至六项,均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七、驳回原告海门市金天出租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62元(已减半收取)、保全申请费870元,合计1932元,由被告***负担,钱款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原告已经预交且应退还的诉讼费用1062元,于判决生效后向本院申请退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123元。

裁判日期 2021-06-23
发布日期 2021-08-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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