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凌源市液化气有限责任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
| 法院 | 辽宁省凌源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凌源市液化气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凌源市车禄仕汽车美容养护会所因燃气管道爆燃所造成的损失共计182,915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108元,由原告凌源市车禄仕汽车美容养护会所负担7,150元,由被告凌源市液化气有限责任公司负担3,95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朝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1-08-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