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晋城中心支公司陵川营销服务部 |
| 类型 | (2021)晋0423民初507号 |
| 案号 |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 法院 | 襄垣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晋城中心支公司陵川营销服务部55058.5元。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晋城中心支公司陵川营销服务部55058.5元。 三、驳回原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晋城中心支公司陵川营销服务部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计1251元,由被告***、***各自负担625.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1-08-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