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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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朝辉塑料制品有限公司 浙江上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曹娥支行 绍兴市佳宁服饰辅料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 法院 |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绍兴市朝辉塑料制品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原告***代偿款150万元,并支付该款自2014年4月5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 二、被告***对本判决确定的第一项债务在被告绍兴市朝辉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不能清偿的范围内向原告承担三分之一的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8300元,由被告绍兴市朝辉塑料制品有限公司负担(被告***对其中6100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8-08-28 |
| 发布日期 | 2019-12-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