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重庆市綦江区连城建材有限公司 重庆中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重庆中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原告重庆市綦江区连城建材有限公司货款137898.76元及违约金(以137898.76元为基数,从2020年4月4日起至款项付清时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057.98元,减半收取计1528.99元,由被告重庆中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1-03-08 |
| 发布日期 | 2021-08-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