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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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重庆互诚商贸有限公司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重庆飞鑫食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借款本金757999.25元,支付截至2021年4月16日的利息46397.39元、罚息1303.75元、复利2029.08元,并支付自2021年4月17日起至借款本息付清之日止的罚息、复利(罚息以尚欠借款本金为基数,复利以尚欠利息、罚息之和为基数,均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70%再上浮50%计算); 被告***、***、***、***、***、***、重庆互诚商贸有限公司对被告***、重庆飞鑫食品有限公司的前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若被告***、重庆飞鑫食品有限公司不履行前述还款义务,则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有权就登记在被告***名下位于重庆市北部新区金开大道X号X幢X-X-X的房屋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前述第一项债务未清偿范围内优先受偿; 驳回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义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11877.3元,减半收取计5938.65元,由被告***、重庆飞鑫食品有限公司、***、***、***、***、***、***、重庆互诚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1-05-18 |
| 发布日期 | 2021-08-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