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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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 法院 | 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广州新发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州鑫冠置业有限公司清偿借款本金807548元及利息(以本金807548元为基数,自2016年2月2日起按年利率5%计至款项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被告广州新发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州鑫冠置业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40377.40元; 三、驳回原告广州鑫冠置业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781元,由被告广州新发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次日起七日内,按照不服本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之数额计算案件受理费(包括反诉费),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 |
| 裁判日期 | 2019-04-11 |
| 发布日期 | 2020-03-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