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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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 法院 |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广州标卓家私装饰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州汇垠天粤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偿还本金人民币15333000元并支付罚息(罚息计算方式如下:以人民币15333000元为本金,按年利率18.25%从2015年9月9日起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被告广州标卓家私装饰有限公司向原告广州汇垠天粤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支付的本金人民币15333000元中不能清偿的部分,被告广州争辉实业有限公司向原告广州汇垠天粤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承担四分之一的部分并支付相应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以应偿付的款项为本金,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从2017年12月12日起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三、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被告广州标卓家私装饰有限公司向原告广州汇垠天粤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支付的本金人民币15333000元中不能清偿的部分,被告***向原告广州汇垠天粤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承担四分之一的部分并支付相应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以应偿付的款项为本金,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从2017年12月12日起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四、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被告广州标卓家私装饰有限公司向原告广州汇垠天粤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支付的本金人民币15333000元中不能清偿的部分,被告***和***共同向原告广州汇垠天粤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承担四分之一的部分并支付相应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以应偿付的款项为本金,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从2017年12月12日起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五、驳回原告广州汇垠天粤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56050元,财产保全申请费人民币5000元,均由被告广州标卓家私装饰有限公司、广州争辉实业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原告广州汇垠天粤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及广州争辉实业有限公司、***、***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被告***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并按不服一审判决的上诉请求数额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4-22 |
| 发布日期 | 2020-03-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