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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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绿色金融改革创新试验区花都分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绿色金融改革创新试验区花都分行清偿借款本金60005.67元、手续费12824元、利息1932.37元(暂计至2020年12月1日),此后利息以全部剩余本金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五的标准计算,复利以全部应付未付利息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五的标准计算,均计算至清偿之日止; 二、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绿色金融改革创新试验区花都分行对被告***所有的车辆识别代码为LBV3M2106FME88920的宝马汽车经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有权优先受偿,但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三、驳回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绿色金融改革创新试验区花都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92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3-05 |
发布日期 | 2021-08-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