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中衡设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苏州苏明装饰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 法院 |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衡设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苏州苏明装饰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2802459.27元,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以2802459.27元为本金,自2018年8月23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止;自2019年8月20日起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 二、驳回反诉原告中衡设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反诉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4610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19610元,由被告中衡设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至本院,原告苏州苏明装饰股份有限公司已预交的诉讼费用19610元,本院予以退还。反诉案件受理费8721元,由反诉原告中衡设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该院(户名: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账号:10×××76)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
| 裁判日期 | 2020-10-28 |
| 发布日期 | 2021-08-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