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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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苏州宇轩鑫自动化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衡水市冀州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依法确认原告***与被告***口头达成的弯管机买卖合同于2021年3月10日解除; 二、限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自行拉回案涉弯管机及模具,返还原告***价款28000元、模具款800元及改装费600元,并自2021年3月10日始至价款全部返还之日止以2800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原告利息; 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86元,减半收取计343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7-08 |
发布日期 | 2021-08-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