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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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重庆尚作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成都尚作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法院 |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重庆尚作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成都尚作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投资款本金200万元并支付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为:以200万元为基数,从2018年7月7日起至2019年6月30日止按照年利率12%计算;以200万元为基数从2019年7月1日起至本清时止按年利率24%计算); 二、被告***对被告重庆尚作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成都尚作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向原告应负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22800元,公告费300元,共计23100元,由被告重庆尚作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成都尚作农业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1-26 |
发布日期 | 2021-08-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