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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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彭州支行 成都展博置业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彭州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归还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彭州支行借款本金530138.86元、利息17275.03元及罚息(截止2021年4月9日罚息为596.27元,自2021年4月10日起罚息以尚欠借款本金和利息之和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五年期以上贷款利率加上0.985为年利率标准上浮50%,计算至款项全部付清之日止); 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彭州支行律师费43226元; 三、成都展博置业有限公司对***、***的上述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成都展博置业有限公司承担了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追偿; 四、驳回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彭州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818元,由***、***、成都展博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权利人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裁判日期 | 2021-04-13 |
发布日期 | 2021-08-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