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华地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绍兴中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九龙环境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 法院 | 诸暨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九龙环境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应支付原告华地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代偿款6320000元,支付该款自代偿日起至2018年3月20日期间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922665.19元,合计7242665.19元,并支付其中1320000元代偿款自2018年3月21日起至款付清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款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二、被告绍兴中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被告***、被告***、被告***对被告九龙环境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上述第一项债务中不能清偿部分各承担六分之一的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华地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8441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73441元,由原告华地建设有限责任公司负担7704元,被告九龙环境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负担65737元,被告绍兴中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对被告九龙环境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负担部分各承担六分之一的连带清偿责任。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8-11-12 |
| 发布日期 | 2019-12-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