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营纠纷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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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联营纠纷 |
| 法院 |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2014)穗天法民二初字第2190号民事判决第一项; 二、撤销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2014)穗天法民二初字第2190号民事判决第二项、第三项; 三、盖拉斯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广州市振华教育发展有限公司返还基础设施投资补偿金2000000元及利息(自2014年3月28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 四、盖拉斯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广州市振华教育发展有限公司返还收益276691元及利息(自2014年3月28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 五、驳回广州市振华教育发展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六、驳回盖拉斯电子(深圳)有限公司的全部上诉请求。 如不在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一审受理费123800元,由广州市振华教育发展有限公司负担99780元,由盖拉斯电子(深圳)有限公司负担24020元。公告费1000元,由广州市振华教育发展有限公司负担。鉴定费23000元,由广州市振华教育发展有限公司负担11500元,由盖拉斯电子(深圳)有限公司负担11500元。 本案二审受理费123800元,由广州市振华教育发展有限公司负担99790元,由盖拉斯电子(深圳)有限公司负担2401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此页无正文) |
| 裁判日期 | 2019-06-24 |
| 发布日期 | 2020-03-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