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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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三水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三水支行偿还借款本金556316.57元及利息(①计算至2021年5月14日的利息为利息7360.76元、罚息为74.98元;②从2021年5月15日起至实际清偿本金之日止的逾期利息,以尚欠借款本金556316.57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五年期以上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下浮15%的基础上再上浮30%向原告计付罚息;③从2021年5月15日起,以所欠利息7360.76元为本金,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五年期以上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下浮15%的基础上再上浮30%计算复利至所欠利息实际清偿日止); 二、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三水支行支付律师费15126.33元; 三、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三水支行对被告***、***共有的坐落于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的不动产在上述第一、二项判项确定的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4774元、诉讼财产保全费3394,合计8168元(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三水支行已预交),由被告***、***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5-26 |
发布日期 | 2021-08-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