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3-27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金富荣(太仓)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
苏州天山水泥有限公司
苏州环奥实业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撤销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2018)苏0509民初14704号民事判决;

二、苏州天山水泥有限公司对苏州环奥实业有限公司享有3967805.59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340437.72元,共计4308243.31元的普通破产债权;

三、金富荣(太仓)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对苏州环奥实业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履行。金富荣(太仓)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苏州环奥实业有限公司追偿;

四、***对苏州环奥实业有限公司上述债务在350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履行。***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苏州环奥实业有限公司追偿;

五、驳回苏州天山水泥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案件受理费各38542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合计43542元,二审案件受理费38542元,均由苏州环奥实业有限公司、金富荣(太仓)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2020-02-20
发布日期 2020-03-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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