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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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法院 |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西安市长安区大兆街道先锋新村村民委员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工程款399553.72元,并支付利息(利息以399553.72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标准计算,自2017年5月18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上述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3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3007元;由被告西安市长安区大兆街道先锋新村村民委员会负担7293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原告。 鉴定费5万元,由原告***负担8625元;由被告西安市长安区大兆街道先锋新村村民委员会负担41375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
发布日期 | 2021-08-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