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有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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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共有纠纷 |
法院 |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位于西安市莲湖区XX路XX号XX幢XX单元XX室[建筑面积140.26平方米、不动产权证证号:陕(2019)西安市不动产权第0163977号]房产一套归被告***所有; 二、原告***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协助被告***办理房产权属变更手续; 三、被告***在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补偿原告***房屋折价款450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支付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包括迟延履行期间一般债务利息和加倍部分债务利息,一般债务利息根据本判决确定的方法计算;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本金×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 案件受理费98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承担3000元,由被告***承担6800元。评估费601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承担3005元,由被告***承担300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7-21 |
发布日期 | 2021-08-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