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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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龙县仙鹤坪茶叶有限公司 贵州安龙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贵州省安龙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原告贵州安龙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安龙县仙鹤坪茶叶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27日签订的《抵押合同》(编号:293201704270003)有效;原告贵州安龙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于2017年4月27日签订的《保证合同》(编号:293201704270002)有效;原告贵州安龙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于2017年4月27日签订的《保证合同》(编号:293201704270006)有效。 二、被告安龙县仙鹤坪茶叶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贵州安龙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3000000元及利息、罚息、复利(截至2020年9月23日,利息502947.07元、复利260435.52元、罚息731695.5元;自2020年9月24日起至借款本息清偿之日止,以本金3000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2.465‰计算罚息,并以未付利息为基数,按月利率12.465‰计算复利)。 三、被告安龙县仙鹤坪茶叶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贵州安龙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1999995.72元及利息、罚息、复利(截至2020年9月23日,利息95087.24元、复利63404.53元、罚息414799.32元;自2020年9月24日起至借款本息清偿之日止,以本金1999995.72元为基数,按月利率7.0785‰计算罚息,并以未付利息为基数,按月利率7.0785‰计算复利) 四、原告贵州安龙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安龙县仙鹤坪茶叶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安龙县区宗地面积为3290.8㎡,房屋建筑面积为1831.74㎡[产权证号:黔(2016)安龙县不动产权第0000832号]及宗地面积为4454.17㎡,房屋建筑面积为814.18㎡[产权证号:黔(2016)安龙县不动产权第0000797号]的两处不动产享有优先受偿权。 五、被告***、***对被告安龙县仙鹤坪茶叶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二、三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六、驳回原告贵州安龙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1279元,减半收取30639.5元由被告安龙县仙鹤坪茶叶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逾期不提起上诉,则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可在限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
裁判日期 | 2021-04-13 |
发布日期 | 2021-08-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