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追索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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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遵义市地产(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贵州省公路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第十分公司 遵义能矿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票据追索权纠纷 |
| 法院 | 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遵义市地产(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贵州省公路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第十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连带支付原告遵义能矿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款项1300000元及利息(该利息以未付款项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标准,从2020年10月21日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遵义能矿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320元(已由原告预交),由被告遵义市地产(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贵州省公路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第十分公司连带负担8225元、原告遵义能矿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负担9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1-07-07 |
| 发布日期 | 2021-08-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