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宁夏宝丰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内蒙古恒久钢构(集团)有限公司 中国化学工程第十一建设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 法院 | 灵武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化学工程第十一建设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内蒙古恒久钢构(集团)有限公司工程款1916505.46元及逾期付款利息,自2019年8月21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还清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内蒙古恒久钢构(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5418元,由原告内蒙古恒久钢构(集团)有限公司负担27251元,由被告中国化学工程第十一建设有限公司负担18167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中国化学工程第十一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二审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必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扣留、划拨、拍(变)卖及对被执行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限制高消费、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裁判日期 | 2021-07-01 |
| 发布日期 | 2021-08-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