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包头市公路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陕西全通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包头交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内蒙古亦龙实业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 法院 | 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内02民终988号民事判决及内蒙古自治区固阳县人民法院(2018)内0222民初930号民事判决; 二、内蒙古亦龙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陕西全通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工程款65577元及利息(自2011年12月1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 三、内蒙古亦龙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陕西全通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工程质保金6985387.4元及利息(自2013年12月1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 四、包头市公路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对上述二、三项款项承担共同清偿责任; 五、驳回陕西全通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61156.76元、二审案件受理费61156.76元,由包头市公路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亦龙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1-06-28 |
| 发布日期 | 2021-08-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