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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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内蒙古新华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 乌海市大华伟业工贸有限责任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乌海市海勃湾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乌海市大华伟业工贸有限责任公司向原告内蒙古新华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支付购房款14000000元、利息3864630元共计1786463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履行完毕; 二、被告乌海市大华伟业工贸有限责任公司向原告内蒙古新华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支付以14000000元为本金、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85%计算、自2020年8月1日至购房款还清时止的利息损失。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190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乌海市大华伟业工贸有限责任公司承担126622.93元,于上述日期给付原告内蒙古新华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乌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如义务方不履行判决书所确定义务,对方当事人可在判决书规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的法定期限内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的,视为放弃申请执行的权利。 |
| 裁判日期 | 2020-10-19 |
| 发布日期 | 2021-08-09 |